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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邮市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高邮人才网 时间:2019-01-25 作者:高邮人才网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用人单位:

现将《高邮市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邮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8日


高邮市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提升能力素质,根据中共高邮市委、高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秦邮人才集聚”战略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邮发[2017]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电讯、供电等单位除外,下同)及在我市企业工作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含产业教授、科技型企业家)、技能人才。

二、奖励标准

1、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学历提升奖励。鼓励企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后与原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学历提升奖励;对取得与企业生产领域相关的硕士学位后与原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学历提升奖励;对取得与企业生产领域相关的博士学位后与原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一次性8000元学历提升奖励。

(2)专业技术提升奖励。除建筑企业外,对新取得与企业生产领域相关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人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新取得与企业生产领域相关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人才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新取得与企业生产领域相关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人才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3)职业技能提升奖励。对企业新取得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给予一次性600元奖励,新取得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新取得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200元奖励,新取得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新取得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

(4)境内外培训资助。对参加组织、人社、科技、经信、建管等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培训的企业家人才,给予企业公共费用(指交通、食宿及培训费)补贴,补贴金额境内不超过1万元,境外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及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对新评选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对新评选的扬州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对新评选的高邮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两年一度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高邮市级中青年专家,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的信息资料补贴。

(2)省、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对新评选的省级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对新评选的扬州市级有突出贡献技师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对新评选的高邮市级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两年一度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的信息资料补贴。

(3)省、扬州市企业首席技师。对新评为省级“首席技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新评为扬州市级“首席技师”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新评为扬州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市级技能人才荣誉。对新评选出的高邮市十大能工巧匠、秦邮工匠给予一次性4000元奖励。

(5)“三带”型乡土人才。对入选为国家、省、扬州市、高邮市的各级“三带”型乡土人才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技能、乡土人才大赛荣誉。对进入国家、省、扬州市各级技能大赛或乡土人才大赛决赛环节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对获得各级大赛决赛最低奖项及以上等次奖项的人才,给予获得奖项等额资金的配套奖励;对进入各级技能大赛或乡土人才大赛决赛的人才,按取得决赛最低奖项人员奖励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

(7)国家、省、扬州市专技资质荣誉。对新获得国家、省、扬州市高级(优秀)设计师、优秀创客的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3000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软件架构师、系统分析师等高级资质给予6000元奖励,对新获评扬州市级“十佳软件工程师”给予5000元奖励。

3、人才合作方式培育,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技能人才学徒制培训。对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经人社局、财政局考核合格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为服务业工种每人4000元,工科工种每人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2)乡土人才师徒结对培育。开展乡土人才师徒结对、技艺传承活动。对自愿跟大师学习技艺的人才,在学徒期间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间为3-12个月。“师徒结对”需在市人社部门备案认定后,方可根据具体结对时间长短予以发放补贴。

(3)技能人才校校、校企合作。开展校校合作培养、校企联合招生、校企合作培训试点,鼓励职校、企业培育技能人才。建立职业培训奖补激励机制,对人社部门主导开展的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在省补基础上,对联合培养学生在学校培训期内给予4000元一年的生活补贴;对开展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每培训一个学生给予一次性400元奖励。以上合作方式毕业人才需在我市企业工作3年及以上时间,方予以全额发放奖励。

4、人才培训载体建设,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专技人才科研载体。对新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资助。具体标准为:国家级给予50万元资助,省级给予30万元资助。

(2)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对新建的各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训)基地并获批的给予一次性认定资助。其中扬州市级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按照上级的当年标准给予资助,高邮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给予5万元资助。

(3)省、扬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评选出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扬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按照省、扬州市的当年标准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及监督管理

1、申报时间:原则上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为申报期。

2、申报程序:

(1)单位或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表》,并提交所申请人才培养奖励资金项目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用人企业审核汇总及企业项目申请。以企业为单位填写所在单位引进人才汇总表和企业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将汇总表、申请表及企业、人才相关证明材料交本地人才主管部门(组织科、劳动保障所、人才办等,具体由各乡镇、园区确定)。

(3)所在乡镇、园区审核。各乡镇、园区审核表中的申请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市人社局相关科室。

(4)审批复核。人社部门对乡镇园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后材料交财政部门复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5)公示。审核通过的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取消奖励。

(6)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人社部门予以发放。分发到个人的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直接打卡到人,企业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3、申报人才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表》,本人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新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需学信网认证)、新获得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含上级批文)、新获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含上级批文)、新获得的相关荣誉批文(以上四项证书批文根据自身申报奖励类型提供)和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市人社局相关科室初审后当场退回)。

(2)企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企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申报人才的工资发放凭证,加盖企业公章的缴纳社会保险人才清单,企业纳税证明,与申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要求: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企业负连带偿还责任,3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和当事人的人才奖励项目申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违反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法规、不缴纳社会保险、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行为,一律取消对企业的奖励。

5、监督管理。市人社、财政部门对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政策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有关事项

1、本《奖励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文件与本《奖励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奖励办法》为准。

2、本《奖励办法》奖励资助条款原则上与上级奖励资助不重复执行(除办法中明确为同等配套奖励外),上级奖励资助额度低于本市的,按本办法执行,予以补差。

3、本《奖励办法》中的奖励补贴按照“谁出资培训谁受益”、“谁获得荣誉谁受益”和“谁新建载体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4、本《奖励办法》中的奖励项目原则上当年评定获得当年申报。

5、本《奖励办法》由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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