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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高邮人才网 时间:2019-01-25 作者:高邮人才网 浏览量:

各乡镇(区)劳动保障所:

现将《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日



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设高质量的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功能,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扬府发〔2009〕1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有一定规模,能为各类孵化对象优惠提供经营场地以及免费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并有一支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的实体。

孵化基地分新建和改建两种。新建的孵化基地是指2018年以来利用社会各方面资金投资新建的,改建的孵化基地是指利用原有房屋改造的。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安排创业培训合格且在本地领取营业执照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的类型及认定标准。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场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工业加工型4种类型。

(一)市场型孵化基地标准为: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不少于15户。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不少于10户。各孵化对象有独立办公室。主要用于软件研发、服务外包等服务性创业项目。

(三)门面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以上相连(近)的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6平方米。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建的基地,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10户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的简介(包括申报单位与基地的关系)、房产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账册报表;

3、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项目计划书、服务项目、优惠政策等;

4、基地职工的用工花名册、录用登记备案(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附件3)。

(二)审核。镇(区)劳动保障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三)认定。经市人社局审核认定后,授予“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创业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协助办理开业手续。

(二)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附件4)。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为入驻孵化对象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四)指导协助孵化对象办理退出(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并到市人社局备案。

(五)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氛围。

第七条孵化对象的孵化期限不超过3年,孵化对象迁出后,空出场地孵化新的孵化对象。

第八条对已认定的孵化基地入驻基地的孵化对象须有80%以上是2018年1月以来新创办依法经营的各类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并能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30%以上。

第九条依据《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考核标准》(附件2)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对孵化基地进行考核。

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限额10万元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30万元的创业贷款;

3、对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市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签订1年以上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的给予5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4、对初始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5、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孵化基地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基地实际建设情况,由财政给予其一次性补贴。对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一条采用不正当行为骗取孵化基地补贴的单位,如数追回骗取补贴的金额,再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基地名称


基地负责人(联系人)


基地地址


联系电话


产权属地


邮政编码


基地可容纳孵化对象

户 数


基地建设

使用资金

金 额

(万元)

基地安排本市创业人员比 例


基地面积(米2)


组建

方式
(√)

新建()
改建()

镇(区) 劳动保障所

意 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

意 见

审核人: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一式5份

附件2:

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考核暂行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和依据

得分

1

已入驻基地孵化对象中新创办数未达80%;入驻率95%以上;不能优惠减免场地租金30%以上。

-

有一项不符合的均不能参加考核,不享受补贴。

-

2

孵化基地(孵化对象)违规经营,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

有其中情况之一,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

3

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及设施情况,基地职工的花名册(附件3)和参保情况。

15

未建立组织管理体系不得分,其不完善或设施不到位酌情扣分,


4

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入驻(退出)办事流程上墙公示。

5

缺少一项内容扣5分(内容不完整可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5

协助入驻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完善相关材料(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用工花名册(附件4)、《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督促其依法经营。

20

有一户未办理或办理不齐全扣5分,扣完为止。


6

为孵化对象提供与创业经营有关的培训、咨询服务、创业项目推介等。

15

检查相关记录,酌情扣分。


7

积极协助、指导孵化对象办理各项扶持政策。

10

根据走访、检查台帐,酌情扣分。


8

退出孵化对象(工业加工型)中有1-2家规模以上企业,并带动就业200人以上,其它类型的带动就业倍率平均达1: 4.5 。

20

未达标的酌情扣分。


9

不定期进行孵化对象对孵化基地服务的满意率的调查。

15

95%以上不扣分,95%以下根据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合 计

100




附件3:

高邮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员工花名册

填报单位: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 份 证 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学历及证书号

专业技术职称

及证书号

养老保险证号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高邮市创业孵化对象用工花名册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 份 证 号

就业失业登记

证 号

学 历

是否办理录用登记备案

养老保险证号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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